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现就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哄抬价格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8月2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8月29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2022年8月2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8月2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二、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的,视为已对各相关经营者依法履行告诫程序。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