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济宁频道>内容详情

《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2022-03-04 15:23:47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34日上午,《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济宁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涉农立法,也是我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为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必将为巩固和提升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效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的立法背景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济宁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工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呈现良好态势,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仍然面临着管理行为缺少法律支撑、建设和管护缺乏有效衔接等困难。2021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应对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专项地方性法规,细化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总结济宁市积累的经验,补齐存在的短板,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效,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的新期待,推动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条例》的立法过程

20212月《济宁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印发后,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召开立法任务部署落实会议,按照“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力以赴”的工作要求,从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并吸收山东农业大学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启动立法工作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深入乡村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召开基层干部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和论证会,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后,经过市人大农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于202112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1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21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自20225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有总则、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九条。

总则部分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体制和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与管护经费,保障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等内容。

规划和建设部分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度;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规定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协调发展。

生活垃圾治理部分对《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确立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污水治理部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化机制;规定村民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对侵占、损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厕所粪污治理部分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和维护改后厕所,逐步普及农村户用卫生厕所;规定将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大户等对粪渣、粪液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在村庄内公共区域随意倾倒厕所粪污的行为,侵占、损坏农村公共卫生厕所设施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村容村貌治理部分规定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当突出地域和人文特色,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延续乡村历史文脉;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利用荒芜闲置庭院、空闲宅基地等建设公共设施,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对农村线缆交错、广告牌匾、残垣断壁等问题进行了立法回应。

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发布人还介绍《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过程。以及有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就《条例》制定过程中的立法亮点,以及《条例》中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周正杰)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谢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