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严管严控枪爆危险物品、严打严治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全面收缴社会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全力消除枪爆隐患,2021年9月14日,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财政局按照《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联合印发《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收缴枪爆危险物品或破获枪爆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0元。
1、收缴军用枪1支、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气体发射动力非军用枪支2支及以上;
2、收缴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
3、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4、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
二、根据群众举报,收缴管制器具30把、弩15把、仿真枪15支,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的,或查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20000元奖励。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的,视情奖励1000元。
济宁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537-2960273(工作日);举报邮箱:jqzb110@126.com。
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严管严控枪爆危险物品、严打严治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全面收缴社会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全力消除枪爆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15日内核查完毕。
第四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1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军用子弹20发、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3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5000-5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0-100000元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3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5000-50000元奖励;查获收缴数量特别大,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0-100000元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50000元奖励;破获特别重大或者部督、省督案件,及时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0-100000元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管制器具30把、弩15把、仿真枪15支,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的,或查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1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大的,视情给予5000-20000元奖励。
(五)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视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第六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于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四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统筹予以保障。
第九条 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填写《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15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由公安机关专人负责核对信息无误后,立即按举报人提供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4日。
来源:济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