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济宁市河长湖长履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并解读了《意见》的相关情况。
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
《意见》出台,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
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据介绍,2021年7月,市城乡水务局组织人员认真讨论研究,多次向省水利厅、流域机构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汇报,编制了《意见》(初稿),7月12日,书面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畜牧业发展中心、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9个部门意见,共反馈意见15条,根据反馈意见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对5条合理建议进行采纳完善,对10条意见进行对接函复,7月27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多次完善,形成了《意见》(草案)。8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草案),并于8月5日正式印发。
《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总则、主要职责、主要任务、履职方式、问题检查整治、组织总结考核共6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出台《意见》依据、目的以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主要职责,包括第四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联系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第三章,主要任务,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各级河湖长主要工作任务。第四章,履职方式,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总河长、市、县级河湖长、乡、村级河湖长及河长联系单位履职方式。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巡河巡湖要求。第五章,问题检查、整治,包括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河湖问题的类型及巡查重点。明确了河湖检查及整治过程中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联系单位职责及工作范围。第六章,组织总结考核,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办公室、组织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意见》的主要创新点
一是进一步对各级河长湖长、河长联系单位、河长办“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供了标准依据。
二是有针对性规定了各级河长湖长的巡河履职重点和方式,因河湖施策,明确了巡河巡湖检查整治共性问题、差异性问题和重点突出问题,针对市级河长湖长担任的黄河、大汶河等12条大中型重点河湖,既明确了检查整治“乱占、乱建、乱采、乱堆、乱排”等共性问题,又根据河湖差异拉出汛期、非汛期,山洪河道、平原河道,通航河道、非通航河道检查整治的差异性问题,从而提升河长湖长履职成效。
比如梁济运河,兼顾南水北调输水、通航等功能,重点突出输水干线水质、港口码头污染防控等问题。泗河,是我市东部最大的山洪河道,重点突出沿河闸坝工程运行、非法采砂打击等问题。东鱼河,是湖西平原河道,承接上游跨区域来水,重点突出沿河稻田退水,跨区域水质联防联控等问题。
三是提出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治,吸收前期南四湖流域统筹、区域联治的成功实践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本着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统一标准、统一任务的原则,推动河湖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区域间联防联治。(周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