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行政审批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济宁市将通过约束年度采伐限额、健全森林采伐负面清单、严格采伐许可证办理及闭环监督管理等举措,全面做好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分项限额不能突破 严格按限额指标进行分类管理控制
济宁市各县(市、区)将坚持“尽量少采”原则,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指标,不得突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政策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同时,严格按各分项限额指标进行分类管理控制,分项限额不能突破。并按照规定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采伐林木。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根据《通知》,各县(市、区)在使用年度限额时,将充分考虑林木采伐人(单位)和采伐季节的均衡,适当留有限额余地以备急需。年度采伐限额有结余的不允许结转使用。同时,济宁市将进一步规范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济宁市各县(市、区)还将建立森林采伐负面清单,禁止砍伐古树名木,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树木,禁止生态保护红线内林木商业性采伐。并将严禁对重点公益林进行除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以外的采伐,严禁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通知》中提到,济宁市各县(市、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原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公益林采伐许可一律收回。济宁市将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统一建立年度采伐登记管理台帐和采伐管理档案。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登录系统办理采伐证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临时手填办理,在系统恢复登录后第一时间完成补录,无特殊情况不得在系统外手填办理采伐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一证制,采伐证的填写应当齐全规范,不得简化填写内容,《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及审核材料等至少保存两年。
同时,各县(市、区)将进一步加强加强采伐审批事后监督,每年要抽查不少于20个采伐小班,采伐小班不足20个的全部检查,并建立健全核实档案。市级将组成联合督导组,每年抽查不少于3个县级单位,每个县级单位抽查不少于10个采伐小班进行核查。各县(市、区)将加大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确保济宁市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森林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来源:济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