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济宁市汛期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就规范汛期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禁止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3.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米面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坚决杜绝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
五、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将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