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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夫妻名义生活,涉嫌重婚罪

2022-03-18 11:02:3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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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些人会出现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比如与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以夫妻名义生活。殊不知这样做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使家庭破碎,还可能涉嫌重婚罪。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两起案件。

案件一:韩福新与妻子于20178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两个月后举行了婚礼。之后,二人同韩福新的父母一起居住。

20186月开始,王美丽在明知韩福新已经结婚且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二人租赁房屋,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生育一名子女,由二人共同抚养。

20206月,韩福新妻子发现此事后报警。同年7月,韩福新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韩福新有配偶,王美丽明知韩福新有配偶,二人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韩福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美丽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二:杨伟松经常到其朋友开设的工厂内聚会打扑克牌,逐渐与朋友的妻子孙娜娜相识产生感情。之后,二人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名子女。

在孙娜娜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后,杨伟松一直照顾孙娜娜的起居生活,帮助租赁房屋和购买生活用品,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94月,杨伟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孙娜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伟松、孙娜娜有配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杨伟松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孙娜娜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看完以上两个案例,不免会有疑问,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认定为重婚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简单来说,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需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 

而且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并无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只是办理婚宴或者结婚仪式的或者是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周边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婚姻关系。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①以夫妻名义;②公开同居生活;③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为重婚的一般情形: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2.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3.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除一般情形之外,还有一种涉及军人的情形,以【破坏军婚罪】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大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是对法律的无视和践踏,更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严重侵犯。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付出巨大的代价。(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部分文字素材来源于山东高法公众号)

 (通讯员 刘晓楠)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谢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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