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也将会因此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兖州警方查处的二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在兖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两名被告人危险作业罪成立,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五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兖州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案例一
2021年6月20日,兖州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通过工作,发现在新兖镇沈官屯村附近一修理部,有人非法储存、买卖汽油,民警现场查获疑似汽油93升。后经检验,从现场查获的疑似汽油中检出汽油成分。办案民警随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传唤到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后经兖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危险作业罪成立,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
案例二
2021年6月24日,兖州公安分局堡子派出所通过工作,在兖州区兴隆镇街道办事处水坑村一村民家中,查获非法储存的50公斤液化气罐20个、12公斤液化气罐26个、5公斤的液化气罐1个、倒枪工具一副,其中,19个12公斤的液化气罐中每罐储存有液化气12公斤。(其中只有一个液化气罐符合安全标准,18个过期的液化气罐不合符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后经兖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危险作业罪成立,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
警方提醒
危险作业罪不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会给予刑事处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也会给予刑事处罚。希望广大企业和相关群众严守法律规定,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通讯员李勇 高宇飞)